注册自检现场核查共性问题汇总
注册自检现场核查共性问题汇总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器械注册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2021年10月2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对自检能力要求、自检报告要求、委托检验要求、申报资料要求、现场检查要求和责任要求作出规定。自《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发布以来,本中心已对几家开展注册自检的企业进行了注册体系现场核查,现将发现的共性问题汇总发布,供相关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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