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工艺验证文件
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工艺验证文件
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工艺验证文件
咨询内容: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框架下,对于委托生产的产品进行工艺验证的问题:1、如果委托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增加受托生产场地。对于转移的工艺验证文件,受托方需要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对生产工艺进行验证和确认。验证计划的编制和批准是否应该由受托方完成?还是应该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完成?对于验证方案和验证报告,是否应该双方各保留一份?请问:生产检查过程中,对于这样的文件要求是怎样的要求?2、委托方产品首次注册,委托受托方进行工艺建立和验证,那么这个验证方案和验证报告的编制和审核、批准的主体是应该委托方还是受托方还是双方共同完成?对于这样的验证文档,是否也应该双方共同保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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