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期限是否等同于失效日期?
如何合理确定使用期限?是形成终产品之日起至失效日期止?还是启用之日算起?
医疗器械未标注使用期限应如何处理?
已经达到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是否应全部强制性停止使用?
还没有销售就过了使用期限,还能否售卖,如果不能售卖造成的资源浪费怎么办?
有源医疗器械超过使用期限后,对旧设备进行升级和检测合格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网上这类问题的帖子很多,也有很多因为使用期限问题处罚的案例。
例如:2023年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县某中医院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一案,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涉案彩超机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使用期限为7年,案发时已超过该使用期限。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院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医院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没收过期的涉案彩超机;(2)没收违法所得307751.5元;(3)处罚款859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8897751.5元。
广州某口腔门诊部经营期间,当事人使用超过期限的11台牙科综合治疗机对患者进行诊疗。这些治疗机生产日期均为2016年、使用期限5年,至2022年1月已超过使用期限;每台4800元,合计货值为5.28万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拟决定没收过期的牙科综合治疗机11台,并罚款26.5万元。
所以从这些案例看出,超过有源医疗器械标示的使用年限仍在使用,属于使用了过期医疗器械。
还有很多向省局咨询的信件和回复,回复大同小异。总结如下:
01
以《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9年第23号)里面关于使用期限的定义和原则为依据。
使用期限: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通过风险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使用的期限,在该期限内产品能够维持其适用范围。
失效日期:是使用期限的终止,该时间节点之后,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将不能被保证。
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自器械形成终产品之日起至失效日期止,既要考虑器械投入使用之前的时间段,也要考虑器械投入使用之后的时间段。
02
只标注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的,应从标注的生产日期算起。
所以当医疗器械产品在未出售的情况下超过使用期限时,理论上应当被视为过期产品。这意味着即使产品未被使用,也应当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例如:某厂家生产的轮椅或助行器,生产日期是2020年11月3日,使用期限:五年。”该“轮椅或助行器”2025年11月2日后不能使用,更不可以销售。
来源:网络 或国家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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