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1
General Guidelines in Toothpaste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牙膏微生物学检验的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牙膏样品的采集、保存及供检样品制备。
2 仪器和设备
2.1 天平:0~200 g,精确至0.1 g。
2.2 高压灭菌器。
2.3 振荡器。
2.4 三角瓶:250 mL、150 mL。
2.5 玻璃珠。
2.6 无菌吸管:1 mL(具0.01 mL刻度)、10 mL(具0.1 mL刻度)或者移液器及吸头。
2.7 均质器。
2.8 灭菌均质袋。
3 培养基和试剂
3.1 SCDLP液体培养基
成分:酪蛋白胨 17 g
大豆蛋白胨 3 g
氯化钠 5 g
磷酸氢二钾 2.5 g
葡萄糖 2.5 g
卵磷脂 1 g
吐温80 7 g
蒸馏水 1000 mL
制法:先将卵磷脂在少量蒸馏水中加热溶解后,再与其他成分混合,加热溶解,调pH为7.2~7.3分装,每瓶90 mL,121℃高压灭菌20 min。注意振荡,使沉淀于底层的吐温80充分混合,冷却至25℃左右使用。
注:如无酪蛋白胨和大豆蛋白胨,也可用多胨代替。
4 样品的采集及注意事项
4.1 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一般视每批牙膏规格大小,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包装单位。检验时,应从不少于2个包装单位的样品中共取10 g。包装量小于20 g的样品,采样时可适当增加样品包装数量。
4.2 供检样品,应严格保持原有的包装状态。容器不应有破裂,在检验前不得打开,防止样品被污染。
4.3 接到样品后,应立即登记,编写检验序号,并按检验要求尽快检验。如不能及时检验,样品应置于阴凉干燥处,不要冷藏或冷冻。
4.4 若只有一个样品而同时需做多种分析,如微生物、毒理、化学等,则宜先取出部分样品做微生物检验,再将剩余样品做其他分析。
4.5 在检验过程中,从打开包装到全部检验操作结束,均须防止微生物的再污染和扩散,所用器皿及材料均应事先灭菌,全部操作应在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中进行。
5 供检样品的制备
称取10 g,加到装有玻璃珠及90 mL SCDLP液体培养基(或经过验证等效或优于SCDLP的稀释液)三角瓶中,充分振荡混匀,作为1:10的检液。
使用均质器时,则采用灭菌均质袋,称10 g样品加入90 mL SCDLP液体培养基(或经过验证等效或优于SCDLP的稀释液),均质1 min~2 min,充分混匀后,作为1:10的检液。
来源:网络 或国家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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