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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_第四课】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你问我答

2022-01-04     3430

Q:内窥镜像系统是否可与内窥镜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

A:无论是专用型还是通用型的内窥镜摄像系统,均应与内窥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Q:髓内钉类产品分为哪几个注册单元?

A:1.按照固定机理,可分为带锁髓内钉、不带锁髓内钉两个注册单元,结构参见

YY/T 0727.1、YY/T 0019.1。髓内钉类产品与髓内针类产品结构不同,属于不同注册单元。

2.产品组成材料(包括材料牌号)不同,分为不同注册单元。按照髓内钉常用金属材料,可分为 TC4 钛合金、TC4ELI 钛合金、TC20 钛合金、00Cr18Ni14Mo3 不锈钢等注册单元。若产品组成部件材料不同,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Q:选择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机构除法规要求资质外还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A:选择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机构,除参照法规资质要求外,还应同时关注临床试验机构是否具备开展临床试验的条件和能力。首先,临床试验机构应具备开展相应检测项目的能力,应熟悉拟考核产品相应检测项目,日常开展相应检测。如为新产品新标志物,亦应选择熟悉相应方法或同类其他检测,并常规开展相关疾病诊疗工作的机构开展试验。对机构检测能力的评价应包括实验室条件及人员。其次,所选机构应能收集足够的适应症人群入组进行试验,选择对于产品特定适应症具备相应学科优势的机构开展试验。另外,临床试验机构应能够确保配合注册申报过程,包括进行必要的补充试验,配合临床试验核查等。



Q:医用电气设备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环境试验,是否需要引用 GB/T 14710-2009 标准?

A:若拟申报产品适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执行 GB/T 14710-2009 标准,则应按照

GB/T 14710-2009 标准及该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测。若拟申报产品在特殊环境(如高温、高湿或低温等)下使用,则应在研究资料中提供该产品可在相应环境中使用的支持性资料。

Q:可吸收止血产品体外降解试验需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A:可吸收止血产品进行体外降解研究时,建议模拟体内条件(例如:37℃的环境下,蛋白水解等)研究产品完全吸收降解所需时间及所有的降解产物。建议结

合产品特性及临床应用建立合理的体外降解研究方法。建议参照已有的标准方法并与已上市的同类产品进行比较。体外降解研究建议观察指标包括:产品溶解性、降解周期、降解所需的条件及降解速度与降解条件之间的关系,降解的主要产物及含量、形态改变(崩解过程、是否有碎片掉落、碎片溶胀等)。


Q:敷料类产品在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中,对于浸提液的制备和评价项目的选择应注意哪些问题?

A:关于浸提液的制备,浸提时间应考虑产品临床实际使用时间,此外具有液体吸收性的产品浸提时应考虑产品的“吸收容量”;关于评价项目的选择,应考虑产

品与人体的累积接触时间。



Q: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机构间样本如何分配?

A:第二类和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分别选择至少两家或三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机构间的样本分布应尽量均衡,包括各机构整体样本量和病例分布。如

产品包含多个适应症,不同适应症在各机构间应尽量均衡分布;如产品检测标志物包含多个,不同标志物在各机构间应尽量均衡分布。定量产品各机构入组样本均应覆盖检测范围,定性产品各机构阳性和阴性样本分别应满足统计学要求。指导原则中有特殊要求的情况按照指导原则执行。如《病原体特异性 M 型免疫球蛋白定性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要求的选择不少于 30 例感染急性期患者采集的样本进行考核试剂与病原体分离培养鉴定方法或其他用于感染急性期判断的方法的比较研究;《药物滥用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要求的选择检测范围内一定数量(30 例)样本与参考方法(如气相色谱-质谱法)进行比对试验等,均可在其中一家机构完成。不同样本类型的对比试验等按照法规要求需在至少两家机构完成的,机构间样本分布也应均衡。


Q:有源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中,“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应如何撰写?

 

A:依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明确产品

型号和/或规格,以及其划分的说明。对同一注册单元中存在多种型号和/或规格的产品,应明确各型号及各规格之间的所有区别(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对于型号/规格的表述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对于独立软件或含有软件组件的产品,还应明确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发布版本、版本命名规则,控制型软件组件还应明确运行环境(包括硬件配置、软件环境和网络条件)。


Q:电磁兼容检测应注意哪些问题?

A:1、检验报告的关联性

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和电气安全检验报告应当关联,保证受检样品的一致性。

2、多个型号和附件的典型性

应将申报注册单元内全部产品(包括全部型号和全部组成部件)作为送样产品。可将送样产品全部作为受检产品进行检验,也可由检验中心承检工程师对全部送样产品进行分析,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送样产品作为受检产品进行检验,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应明确送检产品信息和受检产品信息。电磁兼容检验报告结论应明确送样产品是否符合电磁兼容要求及符合的标准。

对于送样产品所含某些附件,检验中心承检工程师分析并认定其与电磁兼容检验无关,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应明确这些附件及分析结论,检验样品构成表无需体现这些附件的信息。

3、基本性能的确定

“基本性能”是指必要的性能以达到没有不可接受的风险,考虑其丧失或降低是否会导致不可接受的风险。

制造商在确定产品基本性能时,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分析临床安全性风险, 考虑和诊断/治疗/监护相关的性能,各种传感器、线缆、应用部分、控制装置、显示装置、运动部件等性能是否受电磁干扰影响。

随机文件所识别的基本性能应作为基本性能进行抗扰度试验。如果未在随机文件中识别出基本性能,全部功能均应考虑作为基本性能进行抗扰度试验。

4、样品运行模式的选择

样品运行模式应识别最大发射运行模式。样品运行模式应全面且详细识别随机文件所述“功能”(定义详见 YY 0505-2012 条款 2.212),对每种已识别的功能进行抗扰度试验,并以对患者影响最不利方式进行抗扰度试验。


Q:血液透析浓缩物申报注册时,产品检测报告关注点有哪些?

A:1.透析液最终离子浓度、AB 剂单剂化学原料成分和比例、透析浓缩物提供状态、浓缩物及透析用水配合比例,上述四者中只要存在一种情况不同,应分别提供全性能注册检测报告。                                            

2.如产品以浓缩液状态提供,提供生产中配制浓缩液所用透析用水符合 YY0572 标准的全项目注册检测报告。                                          

3.申报在线联机使用 B 干粉时,根据说明书中规定的适用机型,提供不同包装形式、按照临床使用方式进行的注册检测报告,其中应包括至少四个时间点(透析开始时、临床使用时间三等分点、透析结束时)与 A 剂配和形成透析液相关指标的注册检测报告。


Q:金属缆线、缆索系统类产品的注册单元应注意哪些内容?

A:金属缆线、缆索系统适用于四肢骨折捆扎内固定,结构参见 YY/T 0812。产品组成材料(包括材料牌号)不同,分为不同注册单元。按照缆线、缆索主要部件常用金属材料,可分为 TC4 钛合金、TC4ELI 钛合金、TC20 钛合金、

00Cr18Ni14Mo3 不锈钢、钴铬钨镍合金等注册单元。与金属缆线、缆索配合使用的金属部件,如锁扣等,若产品组成部件材料不同, 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金属缆线、缆索系统和柔性金属丝属于不同注册单元。


Q:有源产品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增加型号,是否必须进行检测?能否由原有型号的检测报告覆盖?

A:首先应确认所申请增加的型号与原有型号是否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如可作

为同一注册单元,可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增加型号。在不涉及新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典型性型号的判定原则,如原有型号可代表新增型号,则无需重复进行检测;如涉及新标准,则需提供新增型号针对新标准的检测报告;如原有型号的检测报告中部分项目检测可代表新增型号检测,则此部分内容无需重复检测。


Q:产品货架有效期缩短,是否不需在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中再提交技术文件?

A:虽然产品货架有效期缩短后,产品在储存周期内质量发生变化的风险降低, 但注册人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时,建议提供合理解释和必要的支持性资料,例如

完成实时稳定性试验后发现产品货架有效期应缩短,建议提供该实时稳定性试验验证资料。


Q:在   60℃条件下进行了终产品的加速稳定性试验,是否可以不限定产品的储运条件?

A:加速稳定性试验是指将某一产品放置在外部应力状态下,通过考察应力状态下的材料退化情况,利用已知的加速因子与退化速率关系,推断产品在正常储存条件下材料退化情况的试验,因此储运条件同货架有效期具有直接相关性,需限定产品的储运条件。


Q:什么是软件核心算法?如果没有医疗影像和数据的后处理算法,是否可以算作无核心算法?

A:核心算法是指实现软件核心功能(软件在预期使用环境完成预期用途所必需的功能)所必需的算法,包括但不限于成像算法、后处理算法和人工智能算法。


Q:医用电气设备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环境试验,是否需要引用 GB/T 14710-2009 标准?

A:若拟申报产品适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执行 GB/T 14710-2009 标准,则应按照

GB/T 14710-2009 标准及该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测。

若拟申报产品在特殊环境(如高温、高湿或低温等)下使用,则应在研究资料中提供该产品可在相应环境中使用的支持性资料。


Q:选择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机构除法规要求资质外还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A:选择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机构,除参照法规资质要求外,还应同时关注临

床试验机构是否具备开展临床试验的条件和能力。首先,临床试验机构应具备开展相应检测项目的能力,应熟悉拟考核产品相应检测项目,日常开展相应检测。如为新产品新标志物,亦应选择熟悉相应方法或同类其他检测,并常规开展相关疾病诊疗工作的机构开展试验。对机构检测能力的评价应包括实验室条件及人 员。其次,所选机构应能收集足够的适应症人群入组进行试验,选择对于产品特定适应症具备相应学科优势的机构开展试验。另外,临床试验机构应能够确保配合注册申报过程,包括进行必要的补充试验,配合临床试验核查等。


Q:金属骨针类产品的注册单元应注意哪些内容?

A:金属骨针包括完全植入型金属骨针,配合外固定支架用金属骨针。其中,外固定架用金属骨针与其配合使用的外固定架可为同一注册单元,该注册单元不包

括完全植入的金属骨针;外固定架用金属骨针与完全植入的金属骨针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手术过程中用于定位的导针属于手术工具,和内固定产品属于不同注册单元。


Q:有源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中,“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应如何撰写?

A:依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明确产品

型号和/或规格,以及其划分的说明。对同一注册单元中存在多种型号和/或规格的产品,应明确各型号及各规格之间的所有区别(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对于型号/规格的表述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对于独立软件或含有软件组件的产品,还应明确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发布版本、完整版本的命名规则,控制型软件组件还应明确运行环境(包括硬件配置、软件环境和网络条件)。


Q:有源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同品种对比时,是否必须对比产品在 CFDA 批准的技术要求?只对比关键参数,如功率、电压等是否可行?

A:需要对比哪些内容,与产品特性有关。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通常都是描述

产品特性的重要指标,通常都需要进行对比。是否是关键参数,要根据具体产品的情况进行判定。


Q:网络安全指导原则适用于哪些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文档是否可以在软件描述文档中提交?

A:网络安全指导原则适用于具有网络连接功能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或远程控制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报,其中网络包括无线、有线网络,电子数据交换包括单向、双向数据传输,远程控制包括实时、非实时控制。同时,也适用于采用存储媒介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报,其中存储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光盘、移动硬盘和 U 盘。网络安全文档应单独提交。



Q:对于可降解/吸收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能否提供研究机构公开发表的文献   作为产品降解性能的研究资料?

A:对于成熟材料,申请人可提交第三方公开发表文献作为降解产物代谢研究的支持性资料,但由于产品降解周期研究中的性能指标、观察时间点等要素与产品

设计相关,因此申请人应对产品降解周期开展实验研究。



Q:有粘胶背衬的聚氨酯泡沫敷料是否符合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中的“聚氨酯泡沫敷料”?

A:包括在该目录内,但注意豁免情况不包括以下 4 种情况:

(1)适应症宣称可以促进上皮化、引导组织再生、促进伤口愈合、减轻疼痛、止血、减少疤痕、防粘连等作用的产品;

(2)宣称可以用于体内伤口、三度烧伤、感染创面、坏死组织较多的创面、发生创面脓毒症的患者等情况的产品;

(3)含有活性成分的产品:如药品/药用活性成分、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成分、银、消毒剂等;

(4)其他新型产品。


Q:关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检测结果不一致样本的确认

A: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明确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样本的判定依据,对临床试验中判定为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方案中应明确用于复核的“金标准”或方法。临床试验报告中应给出最终确认的结果或判定,如无需复核,应详细说明理由。


Q:锁定金属接骨板类产品与非锁定金属接骨板类产品的注册单元划分

A:锁定金属接骨板类产品和非锁定金属接骨板类产品是属于不同注册单元,需分开申报。与锁定金属接骨板配合使用的锁定金属接骨螺钉、锁定金属空心螺钉、钉帽、垫圈、固定扣等配件,可与金属接骨板组成接骨板系统进行注册申报。若锁定金属接骨板包含非锁定孔,非锁定金属接骨螺钉可与其划为同一注册单元。


Q:关于医疗器械注册受理前技术问题咨询工作的相关解释

A:一、预约方式

自 2017 年 10 月 20 日起中心不再接受现场取号咨询,采用网上预约的方式。二、合理选择咨询部门

行政相对人须按照中心发布的咨询工作安排公告选择相应审评部门。三、预约须知

网上预约时必须严格按照网约须知的要求填写并上传“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咨询登记表”(最多填写 5 个咨询问题),表单填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网约无效。

预约成功后具体咨询人员持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于咨询当日 13:00-14:30 到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现场取预约号,凭所取预约号在现场等候咨询。爽约限制按照《关于启用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网上预约受理系统的公告》(第 192 号)执行。四、其他方式未预约或未预约成功的行政相对人可于咨询当日按相关要求现场取号,领取并填写、提交“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咨询登记表”(最多填写 5 个咨询问题),待中心电话回复。

Q: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产品应如何确定适用范围?

A:注册人应模拟临床最恶劣使用条件,对适用范围中宣称的可输注药液逐一进行药物相容性评价,考察输液器与药液间的相互作用,包括单方面或相互的物质迁移、吸附、质量变化,以及输液器的避光效果等。依据药物相容性评价的结论, 确定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


Q:关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对比试剂/方法的选择

A:依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规定,对于新研制体外诊断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诊断该疾病的“金标准”进行盲法同步比较;对于“已有同品种批准上市”的产品,可选择已上市产品作为对比试剂。应充分了解所选择产品/方法的技术信息及性能,如方法学、临床预期用途、主要性能指标、校准品的溯源情况、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等,充分考虑对比试剂/方法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可比性,选择适当的对比试剂/方法进行试验,以便通过比对验证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


Q:用于颅颌面内固定及修补的产品应如何划分注册单元?

A:根据产品适用范围和结构组成的不同,可分为颅颌面接骨板系统、颅骨锁、钛网、人工颅骨假体等不同的注册单元。根据产品组成材料(包括材料牌号)的

不同,可分为 TC4 钛合金、TC4ELI 钛合金、TC20 钛合金、TA2 纯钛、TA3 纯钛、TA4 纯钛等注册单元。若产品组成部件材料不同,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Q:可吸收止血类产品应提交何种资料证明产品的止血作用机理?

A:申请人应提交能够有效证明或阐述该申报产品的止血作用原理的技术或证明

性资料。申请人应详细阐明申报产品的止血机理,描述产品如何影响止血过程, 产品在止血过程中的优势作用,确认该止血机理结合所申报产品应用是否科学合理。对支持该止血原理的国内外研究文献进行综述,并提交具体支持该止血原理的相关科学文献原文及中文翻译件。阐明是否已有应用相同止血原理的产品在境内外上市,并研究所申报产品是否会可能引起血栓形成、凝血障碍等与其使用相关的不良反应。


Q:如何统计体外诊断试剂定量检测产品临床试验数据?

A:对于定量检测产品,其临床试验结果应依据产品的检测性能选择回归分析等适宜的统计分析方法,在合理的置信区间,考察两种试剂结果是否呈显著相关性,定量值结果是否存在显著统计学差异。如有可能,建议应考虑到在不同的样本浓度区间试剂的性能可能存在的差异,对总体浓度范围进行区间分层统计,对不同浓度区间内的结果进行相关性分析以更好的验证两种试剂的相关性。


Q:三类 X 射线产品在临床试验时要考虑的临床部位包括哪些?

A:可以参考《医用 X 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临床部位包括胸部、腹部、骨与软组织;若用于造影检查,部位应增加胃肠道、

主动脉、器官脏器血管、冠状动脉血管(若有)。产品不同临床部位亦不同。



Q:产品在进行化学性能研究时,某项化学性能(例如还原物质)出现异常,需如何进行评价?

A:当化学性能研究结果出现异常时,建议申请人评估异常的原因,综合评估医

疗器械的安全性。例如涂覆涂层的导管类产品,涂层材料导致还原物质测试结果异常时,建议对不涂覆涂层的产品进行测试,确认其化学性能是否可接受,同时结合涂层材料的临床应用史及生物相容性数据,综合评价。


Q:确定有源医疗器械的使用期限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应提交哪些资料?

A:1.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的确定可考虑以下方面:如高完善性元器件等关键部件的使用期限、使用中的正常运行和单一故障状态、使用频率、使用环境(腐蚀、磨损、辐射等)、清洗/消毒/灭菌方法、部件维护维修情况、以及前期的经验数据等。

2.申请人应提交产品预期使用期限的确定依据及验证报告,验证报告可提供系统/设备的使用期限验证内容,或关键部件的使用期限验证内容,或经验数据等。

3.相关责任方(制造商/使用者)应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通过风险分析动态评价产品的使用期限,安全性降低到风险不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停止使用。


Q:医用光学内窥镜、激光光纤是否需要进行电磁兼容检验?

A:如果医用光学内窥镜、激光光纤内部不包含电子元器件,仅仅包含光学元件, 则不需要进行电磁兼容检测。如果内部含有电子元器件(如 RFID 识别装置等),

则需要进行电磁兼容检测。



Q:无源产品 MRI 兼容性是否需在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部分进行规定?

A:MRI 兼容性属于产品设计开发中的评价性内容,申请人申报注册时应提供

MRI 兼容性评价报告,但不需在性能指标中进行规定,建议将 MRI 兼容性信息以技术要求附录方式给予描述。


Q:有源产品在进行电磁兼容检测时,是否需要连同产品组成中的无源附件一起检测?

A:通常电磁兼容检验中使用的设备装置、电缆布局和典型配置中的全部附件应与正常使用时一致。如果经分析判定无源附件与电磁兼容检验无关,则不需要连

同该无源附件一起检测。如果测试时为了实现其基本性能必须配合无源附件的情况下,应当配合该无源附件进行检测。


Q:无针接头类产品进行微生物侵入试验时,试验用微生物如何选择?

A:微生物侵入试验应当模拟临床上多次使用的情况,试验中所使用的微生物的种类和数量应当和临床上所使用器械接入部位可能感染微生物的状态相似,建议采用 2 种革兰氏阴性细菌和 2 种革兰氏阳性细菌,至少应是 1 种革兰氏阴性细菌和 1 种革兰氏阳性细菌,所选择用于试验的微生物应是临床输液感染常见的微生物,可参考《血管内导管相关感染的预防与治疗指南》(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发布)进行选择。


Q:有源产品在进行电磁兼容检测时,是否需要连同产品组成中的无源附件一起   检测?

A:通常电磁兼容检验中使用的设备装置、电缆布局和典型配置中的全部附件应与正常使用时一致。如果经分析判定无源附件与电磁兼容检验无关,则不需要连同该无源附件一起检测。如果测试时为了实现其基本性能必须配合无源附件的情况下,应当配合该无源附件进行检测。


Q:输注类产品申报企业应如何对产品所宣称的特殊性能进行验证?

A:申报企业除应根据产品特点在技术要求中制定相应的物理、化学要求外,还应模拟临床实际使用状态,对该特殊性能进行验证。验证试验应至少考虑产品设

计、预期用途、使用方法、使用期限等方面,根据产品特点来制定适合所申报产品的试验方法。在制定试验方案的过程中,应至少考虑以下内容:

1)试验步骤,应与临床实际操作一致;

2)试验条件的选择,应能覆盖临床可能涉及的情况;

3)试验样本大小,应能体现试验科学性;

4)验证次数,应不小于产品宣称的使用次数;

5)其他相关的指南文件等。


Q:热原同细菌内毒素是否等同?

A:热原泛指能引起机体发热的物质,热原包含了材料致热及细菌内毒素致热两方面信息,属于生物学评价项目。细菌内毒素是革兰氏阴性菌死亡、自溶后, 释放出的细胞壁中脂多糖成分,通常来源于生产中引入的生物污染,不属于生物学评价项目。一般来说,细菌内毒素是热原,但热原不全是细菌内毒素。


Q:透析浓缩物产品有效期应如何确定?透析浓缩物产品应如何开展其稳定性验   证研究?

A:浓缩物稳定性验证建议参考《中国药典》中《原料药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药物制剂长期试验要求提交验证资料,并根据该结果确定产品有效期。

观察所有型号和装量产品,在实际储运包装时,在所选择的南方或北方对应温度和湿度贮存条件下,不同考核时间点的浓缩物稳定性。观察项目应包括技术要求中条款和化学污染物分析。

按照技术要求规定,提供浓缩物在不同考核时间点溶质浓度、不溶性微粒、微生物限度(或无菌)、内毒素等项目的检验结果。干粉应增加溶解时间比较结果。在线使用 B 干粉产品还应提供至少四个时间点(透析开始时、临床使用时间三等分点、透析结束时)离子浓度、pH 值指标的检测结果。不同考核时间点的化学污染物分析建议参考 YY 0572《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中检测指标, 组方原料中已经包含的化学离子无须检测。


Q: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使用的试剂批次是否必须为检验批次,是否必须使用   同一批次?

A:拟申报试剂注册检验合格后可使用检验批次或非检验批次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报告中应明确注明各机构所使用的试剂批号,如临床试验持续时间较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个批次。

但应注意,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检验和分析性能评估等前期研究中使用的试剂应为在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条件下生产的批次,生产批次的生产量应足够。对于境内产品,如临床试验批次、注册检验批次及临床前研究批次不同,应说明原因及具体的生产批次的情况。


Q:放射治疗计划系统可否与放射治疗设备做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A:放射治疗计划系统如为通用计划系统,可以配合多种放射治疗设备使用, 则应单独申报;如为某一特定放射治疗设备的专用计划系统,则可与该放射治疗设备共同申报。


Q: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的变化是否均需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A: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变化包括两种情况:信息性内容的文字性变化和其他内容变化。

(一)信息性内容的文字性变化

依据《总局办公厅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117 号),信息性内容的文字性变化可由申请人自行修改。

具体内容包括:

【基本信息】项目中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人或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的变化、进口体外诊断试剂代理人联系方式的变化。其中,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应在相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备案凭证后再行修改。

【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项目,在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后,导致该项内容变化的情况,注册人应自行修改。

【标识的解释】项目,因注册人按照 YY/T 0466 系列标准完善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中相应标识的解释内容,导致该项内容变化,但不涉及其他需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的情况,注册人应自行修改。

【主要组成成分】中列明,必须配套使用的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试剂,由于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凭证后,导致说明书中载明的配套使用的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编号/备案凭证编号发生变化的情况,注册人应自行修改。

(二)其他内容变化

作为注册证附件,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的内容应视为注册证载明内容,除上述信息性内容外,其他内容变化应通过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进行修改。

说明书更改告知不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



Q:口腔正畸托槽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A:正畸托槽是粘接于牙冠表面,用于口腔正畸治疗中承接并转移矫形力的医疗器械。一般采用金属、陶瓷或高分子材料制成,通常带有槽沟、结扎翼,部分带有牵引钩。正畸托槽产品材质不同的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陶瓷托槽与金属托槽应分为不同注册单元;结构组成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自锁托槽与非自锁托槽应分为不同注册单元;设计原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舌侧托槽与唇侧托槽应分为不同注册单元;必须联合使用才能发挥预期用途的产品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Q:整形用注射透明质酸钠凝胶是否要求体外降解试验,具体要求是怎样的?

A:参考 YY /T 0962-2014《整形手术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对于整形用注射透明质酸钠凝胶,建议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订体外降解试验要求,以对透明质酸钠凝胶的降解性能起到质量控制的作用。建议设置数个观察时间点,观测至透明质酸钠凝胶完全降解,对于不同时间点的降解程度需制订上下限要求。体外试验可通过调节降解酶的浓度等试验条件实现加速降解。


Q:包含软件产品在进行同品种对比时,如申报产品与比对产品的软件不同,但用于相同的临床目的,二者实际使用时的区别不大。技术审评时如何考虑此类差异的影响?

A:对比时,注册申请人应详细描述软件相关的所有差异,分析差异是否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必要时,应提交申报产品自身的临床/非临床数据来证明该差异未对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Q:可吸收接骨板类创伤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A:可吸收接骨板类创伤产品主要用于低负重部位,常见的主要有可吸收四肢接骨板固定系统、可吸收颅颌面接骨板固定系统,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产品的组成材料(包括化学组成、分子量、旋光度、结晶度等方面)不同,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按照常见的可吸收高分子材料,可分为聚左旋丙交酯、聚 d,l- 丙交酯、丙交酯乙交酯共聚物等注册单元。


Q:什么是血液净化用中心静脉导管的再循环率?其测定意义是什么?

A:临床治疗过程中,部分净化后血液会再次回到体外循环管路的入口,即血液从静脉端向动脉端逆向流动,这部分净化过的逆流血流量构成了通路再循环。血管通路的再循环不仅影响透析效果而且干扰对于透析充分性的评估。对于血管通路再循环的测定、评价、以及应用可以指导临床医生对于不同透析患者进行处方个体化的制定以及测量血管功能不良、增强透析效果等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Q:单组目标值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中,目标值的定义和构建原则是什么?

A:与目标值比较的单组设计需事先指定主要评价指标有临床意义的目标值,通过考察单组临床试验主要评价指标的结果是否在指定的目标值范围内,从而评价试验器械有效性/安全性。由于没有设置对照组,单组目标值设计的临床试验无法确证试验器械的优效、等效或非劣效,仅能确证试验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达到专业领域内公认的最低标准。

目标值是专业领域内公认的某类医疗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评价指标所应达到的最低标准,包括客观性能标准(Objective performance criteria,OPC)和性能目标(Performance goal,PG)两种。目标值通常为二分类(如有效/无效)指标,也可为定量指标,包括靶值和单侧置信区间界限(通常为 97.5%单侧置信区间界限)。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时,需计算主要评价指标的点估计值和单侧置信区间界限值,并将其与目标值进行比较。

目标值的构建通常需要全面收集具有一定质量水平及相当数量病例的临床研究数据,并进行科学分析(如 Meta 分析)。随着器械技术和临床技能的提高,

OPC 可能发生改变,需要对临床数据重新进行分析以确认。


Q: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若采用平行对照设计,对照产品的选择原则是什么?

A:对于治疗类产品,选择阳性对照时,优先采用疗效和安全性已得到临床公认的已上市同类产品。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可选用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阳性对照,其次可考虑标准治疗方法。标准治疗方法包括多种情形,其中包括药物治疗等。在试验器械尚无相同或相似的已上市产品或相应的标准治疗方法时,若试验器械的疗效存在安慰效应,试验设计需考虑安慰对照,此时,尚需综合考虑伦理学因素。若已上市产品的疗效尚未得到临床公认,试验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形,考虑标准治疗方法对照或安慰对照,申请人需充分论证对照的选取理由。


Q:开展平行对照临床试验时,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作为对照产品,是否可选择相似产品作为对照产品?

A:开展平行对照临床试验时,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作为对照产品,可综合考虑产品设计特征、临床试验前研究结果、风险受益分析、临

床试验目的、临床试验评价指标和随访时间等因素,考虑选择疗效和安全性已得到公认、适用范围与试验器械相同、临床试验设定的评价指标与试验器械具有可比性的已上市相似产品作为对照产品。


Q:已有境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的产品,如境内也有已发布的相应产品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此时产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是否必须完全满足境内相应指导原则要求?

A:境外进行的临床试验可能符合试验开展所在国家(地区)的技术审评要求,但不一定完全符合我国相关审评要求。例如进行临床试验设计时,有些国家仅要求临床试验能够得出器械性能达到某一观察终点的结论。但在我国申报注册时,可能要求该器械性能达到多个观察终点才可确认其有效性,且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适当的证据支持。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特定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指导原则中含有对其临床试验的相关要求,该器械境外临床试验应考虑有关要求, 存在不一致时,应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和依据。


Q:接受境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时,是否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中一定需要包括华人试验数据?

A:接受境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时,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中不一定需要包括华人试验数据。根据《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指导原则》,可能对临床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不仅限于人种差异,需根据产品特性综合考虑受试人群差异、临床试验条件差异等的影响。虽然已知这些因素客观存在并会对临床试验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对各因素影响程度的判定还应结合拟申报器械的特性、临床试验目的等进行。根据医疗器械发展现状、临床使用经验、以及对相关疾病和诊疗方法的认知,能够对大部分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数据所产生的影响判定出不具有实际临床意义时,可不要求逐一证明。能够确定某些因素对临床试验数据产生有临床意义的影响时,或难以判定某些因素对临床试验数据是否产生有临床意义的影响时,申请人应阐明降低或消除各项差异影响所采用的方法,如可根据需要考虑进行对受试人群进行亚组设计,或对已有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亚组分析。

Q: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医疗器械是否必须在

境内开展临床试验?

A:根据《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医疗器械,可以根据本指导原则提交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在遵循伦理原则、依法原则和科学原则的基础上,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如符合我国注册相关技术要求,数据科学、完整、充分,可不在境内开展临床试验。


Q:体外诊断试剂在进行临床试验时,如采用测序方法作为对比方法,针对测序方法应提供哪些临床资料?

A:1. 信息性内容:采用测序方法时,临床试验资料中应提供测序方法的相关信息。

1.1 应提供测序方法原理、测序仪型号、测序试剂及消耗品的相关信息;

1.2 应提供测序方法所用引物相关信息,如基因区段选择,分子量、纯度、功能性实验等资料。引物设计应合理涵盖考核试剂扩增的靶核酸区段、位点、及所有突变类型。

2. 方法学验证信息

2.1 对所选测序方法的分析性能进行合理验证,尤其是最低检测限的确认, 建议将所选测序方法与申报试剂的相关性能进行适当比对分析。

2.2 测序方法应建立合理的阳性质控品和阴性质控品对临床样本的检测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3.测序结果信息

除结果数据表中的测序结果外,应提交有代表性的样本测序图谱及结果分析资料。


Q:牙科酸蚀剂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A:牙科酸蚀剂用于口内修复或正畸治疗时,利用酸蚀剂的腐蚀性对牙体、金属、陶瓷等修复体表面进行处理,以去除污染层、粗糙表面、提高其表面性能。主要化学成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磷酸酸蚀剂与柠檬酸酸蚀

剂应为不同注册单元。



Q:若注册产品中包括 A 和 B 两个型号,申办者是否可选择典型型号 A 型号开展临床试验?

A:可以选取典型型号 A 开展临床试验,对于未开展临床试验的型号 B,应详述 B 型号与 A 型号的相同性和差异性,评价差异性是否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Q: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如采用核酸序列测定、GC-MS/MS 等实验室检测参考方法作为对比方法进行比较研究,是否可以委托检验?

A:对于某些目前临床上尚不存在明确的临床诊断“金标准”,亦无可比的同类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研究者应依据现有临床实践和理论基础,建立合理的方法,进行比较研究。对于部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采用核酸序列测定、GC-MS/MS 等实验室检测参考方法作为对比方法进行比较研究, 这些方法非临床常规检测技术,需要专门的设备仪器和试验条件,且临床试验机构可能不具备相关检测条件。对于此类情况,申请人应尽可能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确无检测条件的部分临床试验机构可将此部分测试委托给专门的测序机构、具备一定检测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认可。提交临床试验机构与受委托机构的委托证明文件,并评价对比方法的方法学研究和整体质量。


Q:临床检验器械临床试验设计中计算样本量时,是否可以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A:可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适用范围明确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产品组成、设计和性能已定型的医疗器械,包括治疗类产品、诊断类产品, 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因此,临床检验器械在临床试验设计计算样本量时可以参照该指导原则相关要求。


Q:带线锚钉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A:带线锚钉用于骨与软组织之间的固定,由缝线和锚钉组成。锚钉的组成材料(包括材料牌号)不同,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其配合使用的缝线组成材料不同,也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若申报产品由多根缝线组成或一根缝线由多种材料制成, 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Q:对于外周血管内支架产品,开展临床试验时,主要终点方面有何建议?

A:对于外周血管内支架产品,目前临床试验采用的主要研究终点一般建议为 12 个月的靶血管通畅率。


Q:有源医疗器械组合产品中每个单独的模块都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那组合产品是否也可视为《目录》中产品?

A: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两者的组合不存在相互影响,且临床用途未超出豁免目录范围,则可认为是两种豁免产品的简单组合,仍按《目录》中产品临床评价要求对两个模块分别进行评价,申请人须评价模块组合可能带来的风险。


Q: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中临床伦理文件的提交应注意哪些事项?

A: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时,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在该部分申报资料中,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以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样本。

伦理委员会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书面意见应提交原件,由伦理委员会盖章, 应写明方案版本号和版本日期,应注意产品信息和临床试验信息与实际临床情况的一致性。如在试验过程中发生方案修改,应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并提交伦理委员会对方案修改的意见。进行临床试验的机构均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如特殊医疗机构(例如疾控中心等)确无伦理委员会,则应由机构出具相关的情况说明,以及对伦理方面的意见。

如临床试验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免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应在伦理委员会书面意见中明确免于知情同意,应避免出现实际试验免于知情同意,但伦理委员会的书面意见中仍出现知情同意书的情况。

Q: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时,如果选取其他注册人的产品

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对比,生产工艺、临床数据等资料需不需要获取同品种医疗器械注册人的授权?

A: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总局通告 2015 年第 14 号), 对于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的要求中,明确数据应是合法获得的相应数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2015] 247 号)基于数据应合法获得,规定依据

《导则》第六条开展临床评价的,如使用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临床数据等资料,申请人应提交同品种医疗器械生产工艺、临床数据等资料的使用授权书。《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五》对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数据授权要求进行了进一步解读,对于拟使用的同品种医疗器械非公开数据等提出授权要求,以保证数据来源的合法性;使用公开发表的数据,如公开发表的文献、数据、信息等,不需取得授权。因此,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对比进行临床评价时,若选取其他注册人的产品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数据如果来自公开数据、试验测量、行业共识等,可不要求提供数据使用授权书。


Q:《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关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判定,提出十六项对比项目,需要逐项对比吗?

A:《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提到“与每一个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对比的项目均应包括但不限于附 2 列举的项目”同时指出“若存在不适用的

项目,应说明不适用的理由”,附录 2 列举了包括基本原理、安全性标准、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适用范围等项目。申请人在进行对比时,应充分考虑产品的设计特点、关键技术、适用范围和风险程度等,选择对比项目并阐述理由, 例如超声理疗设备比对应重点考虑设备的结构组成、基本原理、主要性能指标、关键部件(主要指探头或治疗头)、预期用途等,对于生产工艺、使用方法等, 由于生产工艺对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的影响可通过其他项目的对比进行评价,使用方法对于同类产品基本相似,可不进行对比。


Q:某产品从 II 类升到 III 类,类别调整后的产品可采用自身临床数据作为同品

种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吗?

A:可以,但应充分收集其作为 II 类产品时的上市前和上市后数据,进行合理地总结和分析。主要关注申报产品是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是否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是否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Q:按照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时,如检索不到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文献怎么办?

A: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的收集、分析与评价,根据申报产品设计特点、关键技术、适用范围和风险程度的不同,具有不同作用,包括确认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是否已得到临床公认,风险受益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充分识别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风险,为申报产品的风险受益分析提供信息;通过临床数据确认非临床研究的剩余风险;为部分非临床研究(如台架试验)测试结果的评价提供临床数据等。

同品种产品临床数据除了临床文献数据,还包括临床经验数据和临床试验数据,临床经验数据包括已完成的临床研究数据集、不良事件数据集和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数据集,其中不良事件数据集可以通过监管机构上市后的投诉、不良事件公开获取。

此外,申请人还需确认选取的同品种产品是否为同类产品中临床关注度较高的、安全有效性已得到公认的产品,以及文献检索策略是否恰当,能否保证检索的全面性。


Q:物理治疗类产品作为医疗器械中的一大类特殊产品,长期以来由于工作原理各异、临床使用机制不明等原因,导致审评报告中对产品适用范围的表述容易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不利于指导临床应用。通过对各种物理治疗类产品的审评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对此类产品适用范围的表述有以下几点思考。

Part1

作为疾病的主要治疗手段,或者与其他主要治疗手段在临床应用上等效,则明确为“治疗”或“理疗”,例如:

1.蓝光治疗仪,医学界公认用光照疗法治疗新生儿病理性黄疸是一种有效方法,因此适用范围一般批准为“用于治疗由病理或生理因素造成的新生儿血胆红素浓度过高引起的黄疸。”

2.微波治疗仪,有些适应症为“慢性宫颈炎”,慢性宫颈炎这类疾病的治疗,临床上常采用药物治疗和理疗的手段,但无法区分哪一种为主要治疗手段, 哪一种是辅助治疗手段,因此适用范围批准为“用于慢性宫颈炎的物理治疗。”

Part2

无法根治疾病,但原理明确,可缓解疾病的某些症状(如疼痛)的产品,则适用范围规范为“缓解的症状”。

例如:温热治疗器,适应症为“颈椎病、腰椎病”,考虑到颈椎、腰椎病的根治方法(或者说是主要治疗方法)是手术,温热理疗主要通过促进血液循环来缓解疼痛,适用范围规范为“通过温热、指压缓解对颈椎、腰椎病变引起的肌肉疼痛”。

Part3

对于产品机理不明确,或者不能把所有可缓解的症状一一列举的,在诊疗指南中作为主要治疗的辅助,适用范围则规范为“某类疾病的辅助治疗”。例如:

1.紫外光疗仪,适应症为“牛皮癣、白癜风和过敏性皮炎”,但这三类疾病临床的主要治疗手段以药物为主,光照有效,但是目前临床上还是作为一个辅助的手段,主要为了配合药物提高疗效,缩短病程,因此适用范围批准为“该产品临床适用于牛皮癣、白癜风和过敏性皮炎的辅助治疗。”

2.光电理疗仪,适应症为“腰椎间盘突出症”,作为一个辅助治疗手段, 在机理不能完全明确的情况下,适用范围批准为“适用于对腰椎间盘突出症引起的腰腿痛患者的辅助治疗。”


Q:体外辅助生殖用耗材(体外辅助生殖用液除外)产品按照 GB16886.1 进行了生物学评价后还应进行鼠胚试验吗?

A:体外辅助生殖用耗材(体外辅助生殖用液除外)产品的作用对象是配子、合 子 及 不 同 发 育 阶 段 的 胚 胎 细 胞 , 除 常 规 生 物 学 评 价 外 , 还 应 参 照YY/T1434-2016 进行体外鼠胚试验。

Q:国外实验室出具的生物相容性试验报告在中国注册时是否认可?

A:国外实验室出具的生物学试验报告,应附有国外实验室表明其符合 GLP 实验室要求的质量保证文件。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如 GB/T 16886/ISO 10993 系列标准),则可以作为支持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的生物学试验资料提交。


Q:肋骨板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A:肋骨板用于肋骨骨折内固定或畸形矫正。肋骨板与四肢用接骨板属于不同的注册单元。产品组成材料(包括材料牌号)不同,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按照肋骨板常用的金属材料,可分为 TA3 纯钛、Ti6Al7Nb 钛合金、镍钛合金等注册单元。


Q: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有效期的确定

A: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货架有效期应依据实时稳定性研究资料确定,实时稳定性研究试验应于注册申报前完成,并依据试验结果确定产品有效期。实时稳定性研究应包括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试验资料。

同时,应充分考虑产品在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不利条件,进行相应的稳定性研究。

如注册申报时实时稳定性研究仍继续,可在注册申报时依据已进行的试验确定有效期,并可在后续完成相应稳定性研究后,通过变更申请延长有效期。


Q:电极头端带涂层的高频电极是否可与不带涂层的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A:根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总局 2017 年第 187 号通告),同时参考《手术电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 年修订版)中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电极头端带涂层的高频电极可与不带涂层的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Q:是否可以通过变更形式在试剂注册单元中增加校准品、质控品。

A:申请人如要在原不包含校准品、质控品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单元中增加校准品和/或质控品,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通过许可事项变更方式申请: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增加的校准品和/或质控品确为该试剂注册申报时配套使用的

校准品和质控品,增加的校准品和/或质控品在原产品反应体系和检验过程中与原注册产品匹配使用,注册单元内增加校准品和/或质控品不改变原产品的溯源和质量控制方式,产品注册时质量体系应能覆盖拟增加校准品与质控品。

证明性资料可包括但不限于:试剂产品注册检验时使用拟增加校准品与质控品的证明、质量体系覆盖证明、原注册资料中能够证明上述内容的资料等。

否则不能通过许可事项变更形式在原注册单元中增加校准品和/或质控品。


Q: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的样本量如何确定?

A:试验样本量以试验的主要评价指标来确定。需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说明确定样本量的相关要素和样本量的具体计算方法。

确定样本量的相关要素包括临床试验的设计类型和比较类型、主要评价指标的类型和定义、主要评价指标有临床实际意义的界值δ(如适用)、主要评价指标的相关参数(如预期有效率、均值、标准差等)、Ⅰ类错误率α和Ⅱ类错误率

β以及预期的受试者脱落比例等。

主要评价指标的相关参数依据已公开发表的资料或探索性试验的结果来估算,需要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这些估计值的来源依据。如主动脉覆膜支架的非劣效试验设计,一般建议α取双侧 0.05,β不大于 0.20。

具体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对于相关指导原则中对于样本量有明确规定的医疗器械,还需考虑按照指导原则中的相应要求。


Q:关于“乳房植入体相关的间变性大细胞淋巴瘤”(BIA-ALCL)问题的审评共识。

A : 近 年 来 , “ 乳 房 植 入 体 相 关 的 间 变 性 大 细 胞 淋 巴 瘤 ” ( Breast Implant-Associated Anaplastic Large Cell Lymphoma ,BIA-ALCL)逐渐引起广泛关注。美国 FDA 对于 BIA-ALCL 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要求在产品包装上增加BIA-ALCL 风险的文字性提示;同时通过 MDR、文献报道、PROFILE Registry、真实世界等多种途径继续收集数据,从而进一步评价 BIA-ALCL。

目前该类产品注册及延续注册申报资料中,尚未见到关于 BIA-ALCL 相关不良反应的报道。虽然该病发病率低,我国尚未有相关病例报道,仍需引起审评

的重视。

经讨论,对于乳房植入体产品注册审评中的 BIA-ALCL 相关问题,达成以下共识:

1.建议申请人提供关于 BIA-ALCL 的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相关资料;

2.建议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增加 BIA-ALCL 的相关警示信息,在所提供研究资料基础上按照 YY 0647 的要求明确乳房植入体预期寿命的信息;

3.鉴于目前的临床数据显示使用毛面植入体 BIA-ALCL 发病率更高,因此在审评中需考虑植入体表面特性对于产品安全性评价的影响,包括:

(1)在生物相容性评价中,建议申请人将植入体表面特性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对所选取样品的代表性进行充分论证,尤其是植入、免疫毒性、生殖毒性、慢性毒性、致癌等项目。鉴于 BIA-ALCL 发病机理尚不明确,暂不宜强制要求对不同表面的产品分别试验,建议申请人按照 GB/T 16886 原则予以评价;

(2)应对不同表面特性的植入体分别临床评价;

4.在产品境外上市临床随访数据或延续注册产品质量分析报告的审评中需关注 BIA-ALCL 相关不良事件和投诉信息;

5.建议申请人上市后持续加强远期的临床随访,收集 BIA-ALCL 数据,并随时进行风险-受益评价。


Q:胸骨板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A:胸骨板用于胸骨切开术后的胸骨固定或胸骨骨折内固定。产品组成材料

(包括材料牌号)不同,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若产品组成部件材料不同,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与胸骨板配合使用的接骨螺钉等配件,可与胸骨板组成胸骨固定系统进行注册申报。


Q:现在市面上含透明质酸钠的产品多种多样,比如含透明质酸钠的滴眼液、面膜、关节腔注射液等。到底哪些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呢?

A:按照《关于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9 年第 81 号)规定,根据不同临床用途(适应症),医用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产品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管理:

(一)用于治疗关节炎、干眼症、皮肤溃疡等具有确定的药理作用的产品, 按照药品管理;

(二)用于辅助眼科手术产品、外科手术防粘连产品、填充增加组织容积等的产品,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整形时使用的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其预期用途为增加组织容积,应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

对于不是以增加组织容积为预期用途的注射整形美容产品,需按照其具体成分和主要作用机理判定是否属于医疗器械。企业在申报前需向有关部门提出产品管理类别或管理属性界定的申请。


Q:一个产品是否允许有两个原材料供应商?

A:申报资料中需要对产品原材料供应商予以明确,如果同一种原材料有两家原材料供应商,申请人需对两家供应商所提供的原材料分别进行采购控制(涉及的申报资料包括原材料供应商与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协议、原材料质量控制标准、原材料检测报告、原材料供应商资质证明等),对不同来源原材料制成的产品分别进行性能验证/确认和风险评估(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以确保两种来源原材料制成的产品性能一致,且均符合安全有效性要求。必要时,产品生产企业还需要对原材料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


Q:体外诊断设备环境试验要求

A:体外诊断设备一般在其说明书或者标签中对其使用环境条件进行了限定,因此无论境内产品还是进口产品,申请产品注册的体外诊断设备和已批准产品的使用环境条件有变化提出变更或者说明书更改告知时,均需提交产品进行环境试验的相关验证资料,以证明申报产品在其声称环境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申报产品具有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且标准中引用了 GB/T 14710,环境试验应当作为产品技术要求的内容,参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引用,一般无需详细列明各实验条件,仅需写明“应当符合 GB/T 14710 适用章节的内容”,注册检验报告中应包含环境试验的内容。

2.申报产品无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可提交下述形式之一的文件作为环境条件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无影响的验证资料,而产品技术要求中无需引用 GB/T 14710:

(1)包含环境试验的注册检验报告。

(2)环境试验的委托检验报告。

(3)环境条件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无影响的研究资料,包括:气候环境条件(温度、湿度),机械环境条件(振动、碰撞),运输条件,电源适应能力等内容。



Q:血液浓缩器如何选择典型性产品进行检测?

A:典型性产品选择包含全部原材料和组件、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使用性能可以覆盖本注册单元其他型号的产品,进行全项目注册检测。同一注册单元产品,建议至少对膜面积最大的型号进行全项目检测,同时再检测膜面积最小型号的物理性能。所有组件均应进行注册检测,特别是具有特殊结构、性能的组件。完成典型性产品检测后,同一注册单元其他型号可进行差异性检测。


Q:颌骨牵开器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A:颌骨牵开器主要分为上颌牵开器和下颌牵开器两类,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产品组成材料(包括材料牌号)不同,分为不同注册单元,若产品组成部件材料不同,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Q:生物学试验浸提介质种类有何注意事项?

A:参照 GB/T 16886 系列标准的规定,开展生物学试验时,所选择浸提介质应与最终产品的特性和使用以及试验目的相适应,考虑器械材料的材料化学特性、可溶出物质或残留物。对于细胞毒性试验,由于含血清培养基是支持试验体系中细胞生长的必需介质,且具有浸提极性和非极性两种物质的能力,应当考虑作为细胞毒性试验首选浸提介质,此种情况下可仅选用含血清培养基一种浸提介质。对于致敏试验、刺激或皮内反应试验、急性全身毒性试验等项目,需考虑选择极性、非极性两种浸提介质;对于遗传毒性试验,根据 GB/T 16886.3 标准规定,适当时,应使用两种适宜的浸提溶剂,一种是极性溶剂,另一种是非极性溶剂或适合于医疗器械性质和使用的液体,两种溶剂均应与试验系统相容。


Q: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综述资料中第(五)部分编写注意事项。

A: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中综述资料第(五)部分:“其他”内容的编写往往容易被忽视,该部分内容是对拟申报产品创新性和已上市同类产品情况的总结,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对于新研制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需要提供被测物与预期适用的临床适应症之间关系的文献资料。

如境内、外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申请人应说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注册人、产品名称以及数量,并比较拟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在技术方法、产品性能及临床应用情况等方面的异同,在境内外临床使用的情况等。

如境内、外尚无同类产品上市,或申报产品改变常规预期用途并具有新的临床诊断意义,申请人需提供被测物与预期的临床适应症之间关系的文献资料,包括相关指南性文件、专家共识等。


Q:牙科附着体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A:牙科附着体用于可摘局部义齿、覆盖义齿等修复体的辅助固位。结构组成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栓道式、杆卡式、按扣式与球帽式附着体应为不同注册单元。


Q:软件发生变化,何种情况需要递交注册申请?

A:按《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软件发生重大软件更新(即软件发布版本发生变化),需要申报许可事项变更;发生轻微软件更新,制造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无需进行注册变更,待到下次注册(注册变更和延续注册)时提交相应申报资料。


Q:医疗器械注册受理前技术问题咨询的常见问题

申请医疗器械注册受理前技术问题咨询的主体是?

申请医疗器械注册受理前技术问题咨询的企业应当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企业进行器械注册受理前技术问

题咨询?

可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该出具涵盖相关委托内容的委托书,由第三方企业持有前来咨询。

行政相对人如何正确选择咨询时段?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按照有源产品、无源产品、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综合业务的划分原则制定咨询工作安排,建议行政相对人根据中心网站公布的各处室职能及中心定期发布的工作安排合理选择咨询时段,提前 10 个工作日进行预约, 网约系统可预约时段为每日 7:00 至 23:00。

受理前技术问题预约操作时如何选择咨询端口?

目前受理前技术问题预约共设置了三个预约端口,行政相对人根据咨询问题进行选择:

(一)医疗器械受理前咨询一:仅接受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审评一部、审评三部、审评六部预约咨询。

(二)医疗器械受理前咨询二:仅接受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审评二部、审评四部、综合业务处预约咨询。

(三)医疗器械受理前咨询三:仅接受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审评五部预约咨询。

如何正确填写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咨询登记表?

(一)行政相对人应完整填写“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咨询登记表”中“咨询单位”、“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咨询问题”、“审评部门”、“咨询日期”等

(二)咨询问题栏限定填写 5 个问题,以问题单形式列出,不得同时附加相关技术文件。

什么情况视为预约不成功?

如行政相对人在进行预约操作时咨询时段选择错误、预约端口选择错误,未上传“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咨询登记表”,上传的“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咨询登记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均视为预约不成功。我中心将电话告知并予以

指导。

预约成功的行政相对人在咨询当日如何取号?

预约成功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在咨询当日 13:00-14:30 持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行政受理服务大厅现场取号。

咨询取号时行政相对人出具的委托书有哪些要求?

(一)委托书应为原件并明确委托办理具体事项以及具体办理时间。

(二)不同情形委托书的要求不同:

1.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为境内生产企业的,行政相对人应当持境内生产企业出具的涵盖相关委托内容的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行政受理服务大厅现场取号。如境内生产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进行咨询,第三方企业应当持境内生产企业出具的涵盖委托内容的委托书,以及第三方出具的涵盖相关委托内容的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行政受理服务大厅现场取号。

2.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为境外生产企业的,行政相对人应当持境外生产企业指定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境内代理人出具的涵盖相关委托内容的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行政受理服务大厅现场取号。


Q:关于体外诊断试剂“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供应商变更”的法规理解?

A:《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5 号令)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证及附件载明内容发生以下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一)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供应商变更的”。关于本条款的执行解释如下:

1.许可事项变更仅针对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内容,即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明确载明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变更。未在注册证及其附件内容中载明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变更,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无附件的情形,申请人应在产品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发生变更时自行对变更情形进行研究及质量控制,无需申报许可事项变更。

2.“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供应商变更的”情形,仅限于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变更,主要原材料自身发生变化的,如抗体本身发生变化等情形,均不属于变更事项。

Q:生物学评价亚慢性毒性试验报告常见需注意问题有哪些?

A:对于试验中出现统计学差异的评价指标,试验报告需明确相关差异是否有生物学意义并提供理由、分析判断相关差异与受试产品的关系,而非仅简单列出具有统计学差异的项目。另外,对于通过植入方式接触受试品的亚慢性毒性试验,需提供植入剂量的确定依据,如,在动物可耐受情况下,推荐样本植入剂量为拟用人体临床剂量的 50~100 倍。


Q:软性接触镜产品如采用以改善光学成像为目的的非球面光学设计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A:在正常注册申报资料基础上,重点针对非球面光学设计建议提交如下研究资料:1.非球面的光学设计及工作原理。2.实现非球面设计生产技术的完整描述。3. 证明镜片非球面设计的相应技术验证资料。4.如果企业在拟说明书中进一步宣传产品的非球面设计可以改善光学成像效果,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相应的项目要求、试验方法并出具检测报告。


Q:牙科排龈材料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A:牙科排龈材料是口腔治疗辅助材料的一种,用于在牙体预备、取印模或粘固牙冠时排开牙龈。主要化学成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性状不同导致临床应用技术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排龈线与排龈膏应为不同注册单元。含血管收缩或止血功能与不含血管收缩或止血功能的产品应为不同注册单元。


Q:以采用 DEHP 增塑 PVC 原材料制成的一次性使用血液透析管路,如何评价产品中的 DEHP 的安全性?

A:选择采用 DEHP 含量最多的成套管路,采用适宜浸提溶液(如乙醇水) 和检测方法,模拟临床最严格使用条件(如参考 YY 0267《心血管植入物和人工器官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血路》化学性能检验液制备规定方法,200mL/min 流速和产品宣称临床使用最大血液流速下,37℃循环 5.5 小时),检测 DEHP 溶出总量。提供人体血液接触 DEHP 溶出总量。提供人体血液接触 DEHP 的毒性

分析、安全限量和来源文件,并对不同体重适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分别进行安全性评价。


Q:病人监护仪产品,增加新的功能参数,变更注册时是否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1.如果新增的功能参数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目录”产品具有等同性,则可按照临床评价相关要求予以评价。

2.如果新增的功能参数的病人监护仪具有同品种医疗器械,可采取临床评价的方式予以评价。若新增功能参数的境外数据符合“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可提供相关临床资料。

3.如果新增功能参数的病人监护仪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临床评价,应考虑进行临床试验,以确认产品使用范围。


Q:是否可以采用与终产品相同的原材料进行生物相容性试验?

A:生物学评价应考虑产品制造所用材料、预期的添加剂、工艺污染物和残留物、可滤沥物质、降解产物、最终产品的物理特性、各个组件及他们在最终产品中的相互作用、包装材料和保存介质对生物相容性的影响等因素,因此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试验原则上应采用终产品进行,或采用取自最终产品上有代表性的样品。如采用终产品进行试验不可行,可考虑采用与终产品以相同的工艺过程制得的试样进行试验,但需对试样的代表性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

另外,当一个器械上有不同的组成材料时,在选择试验样品时应考虑不同成分间可能存在的化学反应,以及不同成分对人体的综合作用。但若医疗器械不同组件与人体接触性质和接触时间不同,应考虑分别进行生物学试验。


Q:产品变更注册增加规格型号(原有 A、B 两个型号未发生变化,新增 C、D 型号),同时涉及到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或修订,原有型号是否需要针对新标准进行检测?产品技术要求是否需要增加新标准的要求?

A:许可事项变更增加新型号,对于新增强制性标准,仅需要提交证明 C、

D 满足新的强制性标准的检测报告,不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增加新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注册人应确保,自新的强制性标准实施之日起,A、B 也能够满足新标准的

要求。

如果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增加新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还应提交证明 A、B 也满足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可在延续注册时修改产品技术要求,增加新版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并提交证明 A、B 也满足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Q:牙科基托聚合物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A:牙科基托聚合物材料是制作义齿基托和正畸基托的聚合物基材料。主要化学成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仅色号不同或仅添加纤维成分以实现产品美观性能改性的产品可以作为一个注册单元。聚合机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一种材料具有多种聚合方式的产品可作为一个注册单元。关键性能指标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必须联合使用不可分割才能发挥预期用途的产品可以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Q:监护仪等有源产品申报时,A 公司的主机和 B 公司的耗材一起使用,是否可以以 A 公司的名义申报主机和耗材?

A:1、若该耗材采用有创方式作用于人体,建议单独注册。

2、若 B 公司的耗材已取得注册证书,且该耗材为通用配件或者注册证书中表明可以配合 A 公司的主机使用,则耗材不需要和 A 公司的主机一起申报。

3、若 B 公司的耗材未取得注册证书,且该耗材不采用有创方式作用于人体, 可以以 A 公司的名义申报主机和耗材。

A 公司应在主机的随机文件中列明配合使用的所有耗材信息,如品牌、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证号(若有)。


Q:是否透析浓缩物所有型号和装量产品均应进行稳定性验证?

A:所有型号和装量产品,均应提交实时稳定性验证资料。应考核实际储运包装状况、温度、湿度、时间等的影响,应包括技术要求中项目要求,应考虑产品自身特点。可参考《中国药典》中《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中药物制剂,YY 0572《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中检测指标项目等相关要求。

Q:国家参考品发布和更新后,不同注册阶段的试剂检验相关执行问题?

A:《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5 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产品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 年第 44 号)附件 4《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要求:“如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发布或者更新的,应提供产品能够符合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自检报告、委托检验报告或符合相应通知规定的检验报告。”

基于以上要求,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申报和延续注册时,如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发布或者更新的(以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公开的说明书为依据, 判断其对产品的适用性),均应符合国家参考品要求。其中,产品注册申报时, 如检验收样日期前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已发布或更新,应使用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符合其要求;延续注册时,如延续申请受理日期前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已发布或更新,应使用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自检或委托检验并符合其要求。如产品已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亦可通过许可事项变更申请形式,修订产品技术要求中对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符合性要求,提交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自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


Q: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获批后,是否可以认为临床试验方案同时也获得批准?

A: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的定位是依申请做出是否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决定,目的是保障受试者权益,审查重点是产品的临床前研究、临床受益与风险分析。临床方案的设计可能会影响到临床试验给受试者带来的风险和受益,因此临床试验方案是临床试验审批申请的审核内容之一。但是,临床试验审批程序并不对申请人提交的临床试验方案进行最终确认。申请人可以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以及注册申报过程中与审评审批人员的沟通交流情况,按照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修订完善,技术审评机构也会在后续的审评审批过程中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

Q:牙科车针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A:牙科车针是牙科旋转器械的一种,由柄部和头部工作端组成,用来切削牙体组织,以去除病变组织,治疗钻孔或制备牙体。组成材料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如钨钢车针与金刚砂车针应为不同注册单元。生产制造工艺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如机械加工、粉末冶金技术加工、气相沉积技术(CVD)加工的车针应为不同注册单元。不同粗细磨料的产品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Q:胰岛素泵体和一次性使用的附件是否可做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A:胰岛素泵泵体部分和一次性使用的附件(胰岛素针、管路)应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分别申报。


Q:对于血管内支架产品,疲劳试验要求是否可不作为技术要求中规定项目?

A:由于疲劳试验是可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因此应在血管内支架产品的技术要求中制定疲劳试验要求。


Q:产品结构组成中某个部件属于非医疗器械,在产品注册证书的结构组成中是否能够体现该部件?是否需要对该部件进行检测?

A:对于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部件,不能单独申报注册,但可以作为医疗器械的组成部分。

如果该部件作为医疗器械组成部分申报,那么应将其视为整体的一部分进行评价,对于该部件应随整机一同进行相应的检测、验证。如果申请人不申报该部件,或未将该部件随整机一同进行检测、验证,则不能批准其作为产品组成部分。

例如:打印机、电缆线、内窥镜照明光缆、中性电极连接线等,都属于此种情形。


Q:某产品具有均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多种适用范围,在产品注册时应如何提供临床评价资料?

A:1.可在保证与《目录》所述适用范围实质等同的前提下,对申报产品适

用范围的文字表述做略微调整。

2. 对于具有多种的适用范围的产品,申请人应对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与《目录》内容及《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且具有相应适用范围的产品进行比对,并提供支持性资料证明差异不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Q:有源产品许可事项变更注册时电气元件不发生变化,发生其他变化,是否可以豁免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检测?

A:有源产品许可事项变更注册时电气元件不发生变化,发生其他变化,如外壳构造改变、设备整体密封性能改变等,是否可以豁免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检测?

应对申报产品变化情况进行整体评估,若外壳构造改变、密封性能改变等涉及电气安全标准/电磁兼容标准要求重新判定或评估,则应进行检测。


Q:如何确定多项联检试剂是否可以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A:多项标物联合检测,首先应考虑多项标物是否存在协同诊断意义,联检产品应能够针对统一的适用人群、适应症,考虑临床应用的联合检测需求和必要性。无协同诊断意义的多项标物不建议设计为联检试剂。

对于多项联检试剂盒不同的排列组合,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不同组合的情形仅限于各单项的检测反应体系之间相对独立,不相混合的情况。如:毒品检测试纸条,五项单项检测试纸条和其中三项或四项的联检卡,对于产品本身来讲, 无论是联检还是拆分,其单项检测之间相对独立互不干扰,性能不存在差异,如果作为同一注册单元,提交所有五项的所有技术资料能够涵盖所有产品。对于不同组合的联检试剂盒,可以将产品名称统一为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如包含三项的联检试剂与五项联检试剂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命名为多项毒品联合测定试剂盒(胶体金法)。但是单项检测试剂盒因产品名称及用途等无法与多项检测试剂盒统一,不建议与多项联检试剂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又如:芯片杂交法的多项检测试剂、每个被检物(待测基因)单管反应的 PCR 方法的多项检测试剂。但各被测物反应体系相混合的情况,不属于上述情形,如多个被检物混合在一管反应体系中的 PCR 试剂等。

如产品注册单元中包含多项联检的不同组合,则注册检验/委托检验和临床评价等应使用最全项目组合的规格进行,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应覆盖所有被测物。


Q:牙科纤维桩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A:牙科纤维桩是一种纤维增强的高分子复合材料产品,在牙科临床治疗中置入已经过根管治疗的根管内,通过粘结剂与根管内壁牢固结合,形成冠核和牙冠固位的基础。主要化学成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碳纤维桩、玻璃纤维桩、石英纤维桩、聚乙烯纤维桩应为不同注册单元。生产制造工艺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纤维拉挤工艺纤维桩与 CAD/CAM 工艺纤维桩应为不同注册单元。应用技术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预成纤维桩与半预成纤维桩应为不同注册单元。


Q:《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是否可以用境外临床试验资料进行申报?临床试验是否还需在中国境内进行审批?

A:根据 2018 年 1 月发布的《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下称《目录》)的医疗器械,亦可按照上述指导原则要求用境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申报。对于产品境外临床试验资料不符合相应要求,仍需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试验的《目录》中产品,临床试验仍需审批后方能开展。


Q:吻合器的部件硬度有何要求?

A:依据《吻(缝)合器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采用 20Cr13 材料制成的部件应经热处理,其硬度为 40HRC-48HRC;切割刀的硬度应不低于

377HV0.2。制造商也可根据自己产品的性能制定部件和切割刀的硬度,但是需要提供完整的验证资料予以证明。


Q:试剂盒说明书中的参考值涉及不同的年龄分布,应怎样进行临床试验样本选择?

A:临床试验设计过程中,纳入病例数除关注总体病例数、阳性和阴性病例

数分布、干扰病例外,还应关注必要的病例分组、分层的需求。如试剂盒参考值在不同年龄段人群中有不同区间,在病例纳入时,应考虑不同年龄段人群的差异, 分别纳入有统计学意义数量的不同年龄段人群,每个分段的人群中阳性和阴性病例比例应均衡。如参考值年龄分段较多,按照上述要求入组的总体病例数可能高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规定的最低样本量的要求。


Q:玻璃离子水门汀类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A:玻璃离子水门汀是用于口腔修复体的粘固、窝洞衬层、垫底以及充填的口腔材料。主要化学成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关键性能指标、产品预期临床使用方式与临床适用范围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作用反应机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同一产品有多种临床用途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必须联合使用才能发挥预期用途的产品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Q:软性角膜接触镜产品如采用以改善光学成像为目的的非球面光学设计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A:建议提交如下资料:1.非球面的光学设计及工作原理;2.实现非球面设计生产技术的完整描述;3.经过验证的该非球面设计的检测方法及相应的检测结果;4.如果企业在说明书中进一步宣传产品的非球面设计可以改善光学成像效果,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相应的项目要求并出具检测报告。


Q:牙科正畸丝类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A:牙科正畸丝为丝状固体,用于矫正牙齿畸形,与托槽、带环、颊面管等组合使用。一般采用不锈钢、镍钛合金、钛合金、钛钼合金、铜镍钛合金等材质制成。材质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高分子材料正畸丝与镍钛合金正畸丝应为不同注册单元。关键性能指标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Q:对于动物及同种异体等生物组织材料经脱细胞工艺制备的医疗器械产品,在

产品技术要求中可以制定哪些与免疫原性质量控制相关的项目要求?

A:建议申请人从产品材料来源、免疫原性控制工艺、产品性能等方面分析终产品中可能含有的引起人体免疫反应的物质,如 DNA、RNA、α-Gal 抗原、磷脂质、杂蛋白、多糖等。适当时,选取有代表性的物质进行定性定量检测,其残留量控制可作为产品免疫原性质量控制要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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