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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不得代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2022-11-02     502

10月31日,市场监管总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明星不得为医疗器械进行广告代言。



《指导意见》中医疗器械有关内容


明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依规、诚信开展广告代言活动。不得为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含禁止提供的服务)进行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为无证经营的市场主体或者其他应取得审批资质但未经审批的企业进行广告代言;不得为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校外培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对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广告代言过程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夸大商品功效;不得引用无从考证的数据;不得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诋毁;不得对产品的价格、优惠条件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以预测投资业绩等方式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不得对借贷类金融产品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轻松贷,引发消费者误解。


医械广告合规不容小视!


此前,上海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公司在其网店开展促销活动,在其产品详情页上增加了“支持30天免费试用”的宣传用语。该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该案行政处罚判决书所述,该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型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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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或国家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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