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总局 7 号令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提前书面报告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 产。 问题: A 公司委托 B 公司生产某医疗器械,如果 A 公司连续停产 1 年以上,而 B 公司一直在正常为 A 生产该医疗器械。 这种情况下,A 公司如果要在其自身的生产地址恢复生产,是否需要按照上述四十三条的规定,向省、市药监局进行书面报告?
回复:应严格按照总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7 号令)要求,A 公司恢复生产时, 应当向省、市药监局书面报告,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来源:网络 或国家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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